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林世杰、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上訴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