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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陳怡先楊境碩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余榮輝

  • 上訴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上訴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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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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