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登記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徐玉芬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徐玉芬 被 告 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以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向潘珍買受被告公司之股份50,000股,起訴請求被告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上開股份之股東登記為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上開股份之交易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張婉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