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黃金瑞
- 原告東泰發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東泰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5,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9,90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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