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林立群
- 被告
- 中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其興建中4層樓透天住宅之4樓外牆釉面瓷磚、2樓至4樓玻璃門及外牆玻璃,以排除對原告房屋所造成之光害,而拆除上開部分所需費用,經原告具狀陳報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