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立群、中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啟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林立群 被 告 中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其興建中4層樓透天住宅之4樓外牆釉面瓷磚、2樓至4樓玻璃門及外牆玻璃,以排除對原告房屋所造成之光害,而拆除上開部分所需費用,經原告具狀陳報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