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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林立群
被告
中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其興建中4層樓透天住宅之4樓外牆釉面瓷磚、2樓至4樓玻璃門及外牆玻璃,以排除對原告房屋所造成之光害,而拆除上開部分所需費用,經原告具狀陳報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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