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冠騏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8萬4,1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