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揚富開發有限公司、陳美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昱銓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變價分割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1 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下合稱系 爭房地),而原告係經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958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各1/3,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59,000元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影本1紙可證。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應依上開拍定金額即1,159,000元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5,840元,尚不足6,644元。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同段18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 部,人工手抄本、舊簿、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