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號
- 原 告
-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96元,扣除已繳納89,348元,尚應補繳20,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徐秀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