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家萌土木技師事務所即洪忠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家萌土木技師事務所即洪忠義 非易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義 原 告 恩旭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72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