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陳宥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真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