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 原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義龍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143元【計算 式:2㎡×11,700元/㎡(以實測為準)+2,164,743=2,188,1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被告蕭義龍、張新枝、張陳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房柏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