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仁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孫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翔環保有限公司、徐繹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0○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義翔環保有限公司、徐繹豐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則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2萬1,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至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