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徐睿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似為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於法似有未合,請原告詳予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有變更或更正本件原告之必要,請併予具狀敘明(倘以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應併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