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徐睿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徐睿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似為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於法似有未合,請原告詳予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有變更或更正本件原告之必要,請併予具狀敘明(倘以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應併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