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徐睿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似為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於法似有未合,請原告詳予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有變更或更正本件原告之必要,請併予具狀敘明(倘以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應併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