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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徐睿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似為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於法似有未合,請原告詳予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有變更或更正本件原告之必要,請併予具狀敘明(倘以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應併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