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潁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