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家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吳家語 魏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森那美起亞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提出本件 汽車買賣契約,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