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5號
- 原告
-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王貞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