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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5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郭欣怡

原告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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