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鍊輝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