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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鍊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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