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林政斌

  • 當事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訴訟代理人 林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億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7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 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戴仲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