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楊瑞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訴訟代理人 林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億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7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 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