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楊國廷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僅記載「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村○路00號場房,其中有承載被告所有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堆肥儲槽一座,槽壁與樑的鋼筋已裸露鏽蝕(參見附件一,以下簡稱標的物),安全堪慮,被告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就原位、原面積修繕完成,履行保固與瑕疵擔保義務。」、「標的物修繕工程須確保品質,若契約存續期間包括但不限於水泥剝落等瑕疵,以致原告須停工等候被告修繕造成原告損害,被告應於30日內按原合約第5條第1項懲罰性違約金公式計算損害賠償金予原告,若未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逾期利息以年利率5%計算。」並未載明上開修復所需之金額、請求之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