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甲○○、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就兩造於106年間訂立之太陽能光電場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與原告簽訂補充條款,經查,系爭租約109 、110年之租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萬8,494元、12萬5,883 元,平均年租金為13萬7,189元【計算式:(148494+125883)/2=137189,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租期為20年,其權利存續期 間之租金總額為274萬3,780元【計算式:137189×20=0000000】,低於系爭租賃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廠房之價 值1,731萬1,800元,有系爭租約、民事訴訟更正起訴狀及屏東縣九如鄉公所使用執照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74萬3,780元。而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修繕如 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廠房部分,經原告陳報上開廠房修繕費用為393萬元,則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93萬元。至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部分,其訴訟標價額即為100萬元。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7萬3,78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0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