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群棠能源有限公司、陳宏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群棠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月即星登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