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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政斌

原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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