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名立實業有限公司、林淑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 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