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 原告
-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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