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

  • 原告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奎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1,88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賀燕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