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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劉子健

原告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奎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1,88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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