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原告對被告蘇貴煌等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一、本院前業以裁定命原告補正裁判費與被告蘇貴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僅補正裁判費,迄今尚有被告蘇貴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未補正,請於上開期限內繳交過院。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