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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原告對被告蘇貴煌等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一、本院前業以裁定命原告補正裁判費與被告蘇貴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僅補正裁判費,迄今尚有被告蘇貴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未補正,請於上開期限內繳交過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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