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 原告
- 偉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昱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晨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6,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扣除已繳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並應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