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蔡宗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天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6,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萬3,7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