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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並提出系爭潭頭段321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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