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薛侑倫
  •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 原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並提出系爭潭頭段321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 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沈詩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