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碧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