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林碧洋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被告
-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喜松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