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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凃春生

  • 原告
    林碧洋
  • 被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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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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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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