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碧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喜松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