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唐名杰
- 原告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奎浚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3,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原告先前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經裁定繳納之裁判費31,883元, 尚應補繳1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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