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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潘快薛侑倫郭欣怡

上訴人
即原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建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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