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