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楊建華、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秋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建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