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徐玉芬
- 被告
- 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