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劉珈妤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富
- 被告
- 玄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09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73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