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珈妤 黃永富 被 告 玄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09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73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