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練台生、梁牧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梁牧養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原告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或聯合報其中一家報紙之全國版頭版,以廣告版面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規格,將本件確定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歷審法院之判決主文,刊登1 日之費用。 三、被告應將刊登於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如附表編號2、4、9、12至13、15、17所示各期「火大爆報」貼文 ,及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如附表編號2、4 、9、12至13、15、17所示各期「火大爆報」影片予以移除 ,並不得利用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上開貼文及影片。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33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判決: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全 部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以標題10號、正文6號以上字體之方式刊登3日。訴狀送達後,其聲明第2項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負擔原告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及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廣告版面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規格,將本件確定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歷審法院之判決主文,刊登各3日之費用。其請求均係基於被告自民國109年3月31 日起在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 「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發表之言論所衍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所為 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之經營者,其自109年3 月31日起,分別以發行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貼文及透過發布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影片之方式, 散布如附表劃線部分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 第1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得請求被告負擔如聲 明第2項所示伊在報紙刊登法院判決主文所需之費用。此外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伊亦得請求被告將如聲明第3項所示之貼文及影片予以移除,且不得利用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上開貼文及影片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原告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廣告版面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規格,將本件確定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歷審法院之判決主文,刊登各3日之費用。㈢被告應將刊登於Facebook網站「火大爆 報」粉絲專頁如附表所示各期「火大爆報」貼文,及Youtube 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如附表所示各期「火大爆報」影片予以移除,並不得利用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上開貼文及影片。 三、被告則以: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均係基於其他媒體之報導或是對於涉及公益之事項加以評論,並無不法,原告主張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或人格權,請求伊賠償慰撫金並負擔登報之費用,以及將伊刊登於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之貼文及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之影片移 除,且不得再予以散布,於法無據。又縱認伊應對原告負侵權責任,原告請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亦屬過高,應予酌減。至於負擔登報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刊登之3家報紙,以其主 張之規格,刊登1日約需400萬元,刊登3日則共需約1,200萬元,顯非適當,應將規格縮小或減少刊登日數,甚至不需刊登,在Facebook或Youtube網站加以澄清,即為已足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為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 「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之經營者,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及影片,其內容均為被告所為之言論。 五、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就系爭言論之真實性,是否善盡合理查證義務?是否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以若干數額為相當?㈢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言論,並命被告負擔原告刊登報紙之費用,以回復名譽,有無理由?茲將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被告就系爭言論之真實性,有部分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 ⒈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常包括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解釋上首應探討得否依其重點認定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若二者難謂涇渭分明,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且此種混合言論,與純粹意見表達相較,對名譽更具危害性,蓋其不實內容增強其見解立場的可信性,在權益衡量上,言論自由應予退讓(參王澤鑑,人格權法,2022年2月出版,第402頁)。 ⒉經查,被告前曾任立法委員為其所自陳(本院卷第431頁) ,且兩造亦不爭執被告每週定期發行火大爆報,並於於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 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發布貼文及影片之事實,可見被告具備一定程度之媒體工作者角色,就其所發表之系爭言論自應負較高之合理查證義務,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是否構成侵權,應綜合考量「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要素檢視被告是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若否,而被告就各該未確定之事卻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致損及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即屬侵害原告之人格權與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茲就系爭言論分別析述如下: ⑴附表編號1、5至8、10至11、16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1、6至11、16之言論,均係被告針對109年4月間所發生之台北錢櫃KTV林森分店大火此一公 安意外事件所為,原告既為錢櫃KTV負責人,因其所 管理之錢櫃KTV林森分店於疫情期間發生大規模火災 ,造成多名消費者傷亡等事實,均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除非被告之「意見表達」與前開公安意外事件毫無相干,可認其唯一目的是為公然侮辱原告外,即便該人之「意見表達」係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應認為成立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對此,被告雖以如附表編號1、6至11、16之言論,雖以「草菅人命」、「視錢如命」、「見利忘義」、「媒體佛地魔」、「為富不仁」、「政客仰其鼻息」、「像火影忍者避不見面」、「仗其媒體惡勢力」、「小瘪三」、「有錢能使鬼推磨」、「黑手伸向司法界」、「動歪腦筋切割法律責任」、「一個錢能打三個結的鐵公雞」、「流氓投資學」、「態度倨傲」、「一毛不拔」、「苛刻無情」、「無良業主」等負面詞語指責原告,惟細繹其前後文係針對原告身為錢櫃KTV負責人 ,於台北錢櫃KTV林森分店大火此一公安意外事件發 生後,原告對於KTV公共安全管理之做法、司法機關 之究責與原告處理相關賠償事宜之態度,所提出之意見表達,縱用詞帶有負面評價,足令原告感到不悅或影響其聲譽,惟並未逾越就此事件合理評論之範圍,況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動機,係為表達對原告處理該公安事件作為之主觀感受,顯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為係出於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而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可言。 ⑵附表編號2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2之內容,被告以「情色媒介」、「立 場搖擺投機,通吃藍綠紅白」、「見錢眼開的生意人」等語形容原告,細繹其前後文,僅描述原告之出生背景、如何取得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經過以及其經營有線電視及電視台而崛起發跡之過程,於該篇文章內文中,對於原告究係以何種方式從事情色媒介一事均隻字未提,而按一般社會通念,「情色媒介」多用於形容媒合他人從事性交易之人,今被告以「情色媒介」一詞形容原告,易使社會大眾將原告之社會形象與媒介他人從事性交易之人為連結,進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對此,被告雖以原告旗下頻道代理商另有長期代理知名情色電視台「彩虹頻道」,並提出相關自由時報、工商時報、ETToday新聞雲及 鉅亨新聞中心之報導為證,辯稱其僅係針對原告代理情色頻道之行為,所為之適當評論云云,惟縱使原告旗下頻道代理商確有代理知名情色電視台「彩虹頻道」之事實,然此亦與以媒合他人從事性交易而營生之「情色媒介」有別,被告今以「情色媒介」一詞形容原告,足以毀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言論已不法侵害其人格及名譽權,於法有據。 ⑶附表編號3、14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3、14之內容,被告以「土豪劣紳」、 「爾虞我詐」、「戰狼本性,無情無義」、「刻薄寡恩」、「賣友求榮的投機商人」等語形容原告,細繹其前後文,係被告針對原告如何取得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經過所為之評論。對此,原告曾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18號偵查中表 示,當時購買49%股權係邱復生拜託其買下,因當時 邱復生的公司面臨到一些困難等語,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查閱無訛,被告雖以上開負面詞語形容原告於邱復生面臨財務危機時,原告收購股份之過程,其所言雖或有尖酸刻薄足令原告感到不快,惟並未逾越就此股份收購事件合理評論之範圍,且其發表上開言論之動機,係為表達其對原告就股份收購過程之主觀批評,顯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可認係出於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而無不法侵害被告之名譽可言。 ⑷附表編號4、9、12至13、15、17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4、9、12至13、15、17之內容及其前後文,被告以「歪哥大陰謀」、「商場大禿鷹」、「官商勾結」、「流氓投資學」、「土豪干政」、「媒體治國」、「供養敗類」、「不肖商人」、「危害社會更甚於蝙蝠」、「奸商」、「無法無天」、「唯利是問」、「遊走在藍綠之間吃香喝辣」等負面詞語,指摘原告利用媒體地位與政要交好,憑藉其掌握媒體輿情之優勢與政界進行不正當之利益交換,從而使原告旗下相關事業於未循正當法律途徑之情況下,仍能取得屏東土地開發之標案。對此,被告雖辯稱其係就原告以不正當方式經營媒體事業,以及屏東縣政府未妥善監督土地開發之違法情形所為之評論,性質上均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而可受公評之事項,且亦係經過其合理查證後所為之評論云云,並提出被證10及被證14即風傳媒報導、中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都公 司)、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下稱佳訊公司)、財團法人彩色盤教育基金會(下稱彩色盤教育基 金會)法人登記資料、網頁資料查詢截圖、四重溪休閒農業區規劃分區圖及環境資訊中心報導為憑(見本 院卷第337至347頁)。惟自上開被告所提出之資料, 僅得證明:①柯文哲曾於台北錢櫃KTV林森分店大火此 一公安意外事件發生後,公開向外界表示其4年前曾 與原告吃過飯,但近1年均未與原告聯絡;②彩色盤教 育基金會係由佳訊公司及中都公司捐助;③原告分別係佳訊公司之負責人及中都公司之董事;④屏東縣前縣長潘孟安於95年間起擔任彩色盤教育基金會法人代表;⑤原告旗下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佳年四重溪生態休閒旅館」開發計畫案為目前受理審議之案件;⑥年代媒體於四重溪開發旅館初審未過等情,至於何以上開事實足以推論並證明原告有利用其掌握媒體輿情之優勢而有與政界以不正當之利益交換,並以此取得屏東縣政府土地開發之標案,均未見被告進一步說明推論過程及提出相關證據,是實難以被告所舉之上開報導、公司登記資料、原告所有之旗下事業得標土地開發案等關連性薄弱之事證,即認被告對原告有以不正當或違法之方式得標屏東土地開發案一事,已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言論顯非出於善意所發表之適當評論,已不法侵害其人格及名譽權,即屬可採。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100萬元範圍內為有理 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裁判要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為陸軍軍官學校專修學生班畢業,現係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名下有多筆土地及投資,資力雄厚;被告為高中畢業學歷,曾擔任立法委員,係政治人物,目前經營悠客馬場,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名下有投資1筆等情,為兩造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07 頁、第431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7至197頁、第201至206頁),堪認為實在。本院審酌被告自109年3月31日起散布如附表編號2、4、9、12至13、15、17所示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 及人格權迄今,長達2年9月,時間非短,又係透過網際網路此一使大眾可輕易取得並快速傳遞資訊之方式散布上開言論,對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侵害程度非輕。再佐以被告兼具前立法委員、火大爆報媒體工作者之身分,不同於一般籍籍無名之人,卻刻意將上開言論以夾論夾敘之方式,包裝成新聞報導,藉由評論公共政策之機會散布之,使人混淆誤信,難以分辨何者為事實陳述、何者為意見表達,造成原告向大眾澄清事實之困難,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並考量前述兩造身分、經濟能力等一切情事,認原告請求人格權及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失,於100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言論,並命被告負擔原告刊登報紙之費用,以回復名譽部分: 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蓋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被告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對於其迄未將如附表編號2、4、9、12至13、 15、17所示,對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侵害之言論自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好 屏東公共論壇」頻道移除一事並未爭執,是上開言論仍在上開網路平台供不特定大眾瀏覽、觀看而持續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權,倘未將上開言論自Facebook及Youtube網站移除,難以回復原告名譽,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將如附表編號2、4、9、12至13、15、17所示刊載於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之貼文及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之影片移除,並禁止被告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前開貼文及前述影片,以除去人格權侵害,回復原告之名譽,為有理由。 ⒊又被告自109年3月起,透過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持續 將上開言論散布於眾迄今,使全國不特定多數人聽聞、閱覽上開言論,對原告名譽造成重大侵害,已如前述,如僅命原告自Facebook網站「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及Youtube網站「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移除上開言論及影 片,尚不足以達到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效果,復考量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時間自109年3月起迄今,長達2年9月,是本院認如欲使社會大眾知悉原告之為人非如被告上開言論所描述,自應以相當之方式加以澄清、平衡,因認關於登報費用部分,原告之請求在如主文第2項所示 範圍內,尚稱允當,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非相當,應不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原告非 財產上之損害300萬元,並請求被告負擔如其聲明第2項所示報紙刊登法院判決主文所需之費用,暨依民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將如其聲明第3項所示之貼文及影片予以移 除,且不得利用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上開貼文及影片,於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勝 訴部分,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編號 日期 期數 言論內容 頁碼 網址 標題 內文 1 109年3月31日 6 侯友宜發飆了......乙○○草菅人命?~錢櫃、好樂迪成為防疫大漏洞 商人唯利是圖天經地義,但做生意也要講究商道,不能要錢不要命,特別是罔顧顧客身家性命,豈非等於「謀財害命」? ... 然而,總是有視錢如命,見利忘義,比如說各國政府都在管制群聚的營業場所,而大部分人也都能共體時艱配合,但台灣偏有一家企業不肯配合,消極抵制,這大大激怒了具有「漢子」性格的新北市長侯友宜,日前率領警消衛生等單位,對KTV龍頭錢櫃及好樂迪視察防疫,擴大臨檢了9處營業據點,並且警告業者配合政府政策,否則一旦出現確診,「生意就不用做了!」這波稽查地點包括板橋、永和錢櫃及好樂迪重陽、正義、蘆洲、汐止等店,依法裁處6至30萬元罰單,並派員警站崗勸導。... 27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UKFcNbcJveM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page/000000000000000/s earch/?q=NO6 2 109年4月7日 7 從情色媒介到媒體大亨㈠乙○○發跡秘錄 乙○○立場搖擺投機,通吃藍綠紅白。 ... 事實上,乙○○就是一個見錢眼開的生意人,介入媒體行業,只是他經營政商關係的舞台,有關他的發跡過程,商場有種種傳說,三分真七分假。... 33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vEnPq7IMmd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page/000000000000000/s earch/?q=NO7 3 109年4月21日 9 大亨外傳❷乙○○買辦生涯不是夢 ... 台灣的有線電視產業在法令混沌中冒芽,在暴力黑影中成長,培養出一批土豪劣紳的大戶,乙○○憑其天生買辦身段,也為自己打出了一片天。 ... 到這個階段,乙○○的百億王國布局完成,有關他如何爾虞我詐、發家致富的秘辛,敬請期待下回分解。 37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qOUYFdYEL14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hotos/p cb.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4 109年4月28日 10 甲○○細說從頭:踢爆潘孟安乙○○歪哥大陰謀 ... 商場大禿鷹乙○○如何發跡致富? ... 更驚人的內幕還在後面,甲○○說,當他與乙○○正在進行「優先購買權」的民事訴訟時,駭然發現乙○○與潘孟安官商勾結「超前部署」已久,乙○○早在立委時期就已「包養」潘孟安,歷次選舉也獻金不斷,2014年潘孟安就任縣長,四重溪的「頂立飯店」隨即開工,縣府還編列大筆預算在飯店正前方建設公園造景,舉辦燈會吸引人潮,外傳已內定外包給鼎立飯店經營管理。... 39-41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YLSqSTuTJcQ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5 109年5月5日 11 媒體佛地魔,奪命連環Call,乙○○為富不仁現原形 ... 當酒店女公關確診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對八大行業祭出無限期停業令,卻獨漏KTV這個行業,內情恐不單純,因為「錢櫃」與「好樂迪」這兩個KTV集團,董事長都是乙○○,他旗下不僅擁有「年代」及「壹」電視兩家有線新聞台,還代理多家有線電視的新聞、電影、綜合台,而且政商關係雄厚,政客仰其鼻息已久,沒人敢冒犯他。 ... 乙○○從頻道代理撈到第一桶金後,進軍有線電視產業,晉級百億大亨,2008年聯合其它股東逼宮劉英下台,接任董事長,年代持股錢櫃高達55.8%,近三年稅後淨利介於11至13億元,換句話說,乙○○每年從錢櫃海削6、7億,當6條人命枉死後,乙○○派人只發給慰問金十萬元,輿論沸騰後才加碼一百萬,只由幹部出面道歉,乙○○則像「火影忍者」避不見面。 ... 有道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乙○○仗其媒體惡勢力叱咤商場,為富不仁,儼然成為新興的政商媒怪獸,柯文哲、陳時中、蘇貞昌甚且小英總統,似乎該拿出魄力整頓,保障市井小民的身家性命了。 43-44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nXgl3bSQLSU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6 109年5月12日 12 錢櫃奪6命,柯文哲見證:乙○○難逃過失殺人罪 ... 柯市長這段話是5月3日說的,距離錢櫃大火過了足足一個禮拜,到現在則已長達半個月了,錢櫃董事長乙○○仍然龜縮不見蹤影,任由各界笑罵幹譙,就是沒種出面善後,活像一個沒有肩膀的小癟三。 ... 台北市消防局認定,錢櫃大火肇因於嚴重的人禍,業者起碼犯了七大疏失,以致於釀出慘事,用法律用語來說,這可能涉及「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或者至少也觸犯了「業務過失致死罪」,然而迄今為止,檢方偵查作為僅及於業者中層幹部或消防檢查官員,並未針對經營高層展開約談、搜索及保全證據等必要的作為,是不是乙○○的政媒惡勢力發揮了作用,外界不得而知。... 47-48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Z-C6nOkaENk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7 109年5月12日 12 有錢真好,無法無天,乙○○教唆施暴無罪? 乙○○心目中無法無天是有理由的,因為相信有錢能使鬼推磨,可以諸法皆空。 乙○○不僅令自家媒體噤若寒蟬,還封殺東森台節目,逼得製作人辭職走路。除了橫行媒體政壇,他也把黑手伸向司法界,翻雲覆雨。... 49 8 109年5月19日 13 柯文哲放水,檢察官加油,別讓乙○○跑了! ... 回顧重大公安災害,負責人都是在第一時間出面道歉,並承擔責任善後,唯獨乙○○「傷心過度」躲了起來,除了在動歪腦筋切割法律責任之外,其實還有他的小算盤,眾所周知,練董雖然有錢,卻是個一文錢打三個結的鐵公雞,對死難者第一次只給了十萬元慰問金,被罵臭頭才補送一百萬(受難家屬拒收),即使法院最終判賠死者兩千萬,對每年從錢櫃分紅好幾億的乙○○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更重要的是會給社會帶來負面的示範,誤以為有錢就可以無法無天,嚴重斵傷法律的公正價值。... 52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JAkrCuwArlk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9 109年5月26日 14 潘孟安護航通吃四重溪,乙○○的流氓投資學 ... 5月22日,乙○○首次露面,原因是檢察官終於想到應該約談他,訊後以一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典型的敬酒不吃吃罰酒。這就是乙○○的處世哲學,一皮天下無難事,笑罵由人。台北市議員羅智強重話批評,該串的供也早串好了。 ... 總而言之,乙○○做生意,喜歡孤門獨市,寡占吃獨食,誰要是不識相,自然會有暗黑勢力出面收拾,這種經營術,姑可名之為「流氓投資學」,雖然常有暴利,卻有損陰德,乃正人君子所不為。 55-56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eWEt-TjbQl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0 109年5月26日 14 乙○○犯了幾條罪? ... 司法實務上,犯後態度是最重要的審酌依據,乙○○自案發以後態度倨傲,對被害人了無同情而且一毛不拔,這當然與他自恃政商關係緜密有關。... 57 11 109年6月9日 16 提防乙○○脫產,柯文哲可以學學朱立倫 乙○○號稱身家百億,對火災罹難者和殉職員工卻苛刻無情。 ... 乙○○雖然號稱百億身家,但也是出了名的鐵公雞,從案發後他毫無擔當的傲慢態度以及企圖以3600元封口費誑消費者簽「放棄訴訟」和解書的小動作來看,串供頂罪或脫產隱匿是極有可能的結果。... 62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OEF j3QdEqlM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2 109年6月30日 17 土豪干政,媒體治國,乙○○供養敗類綁架民進黨 ... 蔡總統曾經向「反收買新聞聯盟」承諾,政府不應該花錢買新聞,如今卻縱容草包土豪供養敗類政客,腐蝕國家體制民主基石,民進黨是到了該清理門戶的時候了。 63-64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kiihz5F6-k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3 109年7月14日 19 柯文哲、潘孟安都是委託大戶,乙○○海削公庫12億 蝙蝠吸血維生,還會傳播病毒,不肖商人介入媒體,為害社會更甚於蝙蝠。... 67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OXgV4DBXpPg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4 109年8月25日 25 戰狼本性,無情無義,乙○○出賣恩公邱復生? 有些媒體把乙○○神化為一個精明幹練的企業家,眼明手快、意志絕決,但認識他的人都不以為然指出,當卸下偽裝的面具後,他其實是個刻薄寡恩、無情無義、甚至是賣友求榮的投機商人。在這方面,影視界大老邱復生想必感受至深。... 71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dlnurNX4AS0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5 109年9月29日 30 偷樑換柱,暗度陳倉⑷法律只管良民不管奸商?揪出乙○○的臥底暗樁 常言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也有人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這話所要表達的言外之意有二:一是弱者只能期待法律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二是強者可能利用法律㩴取最大的利益,在這方面,乙○○無疑是箇中高手,他奉行「和尚打傘」原則,利之所在,無髮(法)無天。... 75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BL iDtcVdKL8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6 109年10月20日 32 乙○○害死6人,你還敢上門K歌?墾丁壹號比錢櫃恐怖10倍 ... 推諉卸責被拆穿,證明乙○○是個無良業主。... 80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XqpR64hWGfQ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 17 110年3月16日 46 土豪擁媒作亂,民進黨飼老鼠咬布袋?乙○○擺道出賣蔡英文 ... 從有線電視系統發跡的乙○○,買下年代和壹電視兩個頻道後,儼然成為媒體霸權,近年來常被誤為是親綠人士,事實上乙○○就是一個唯利是問的商人,遊走在藍綠之間吃香喝辣,隨時可以翻臉不認人。... 85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6qo-pxD-3Ow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 m/fire.big.news/posts/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