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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薛全晉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上訴利益在一般訴之合併既係合併計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本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5,600元,反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591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8694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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