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辜玉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玉婷 辜玉婷即弘群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潘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3,4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