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寧為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寧為心 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被 告 梁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中,關於原證16億大冷凍冷氣報價明細表、原證17永益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所載之物品明細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再者,原告經營大埔鐵板燒之營業人名稱為長富小吃店,則原告之營利所得報稅模式為何?是否併入原告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上開事項請原告於2週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