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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潘快陳茂亭郭欣怡

  • 原告
    李佳蓉
  • 被告
    蘇慧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李佳蓉 被 告 蘇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至105年間利用交友軟體與伊結識後,即於000年0月間起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e23_sn」、微信暱稱「靜」之名義,向伊佯稱可投資「法朵服 飾」賺錢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持有以訴外人利秀琴名義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致伊受有共計73萬7,000元損害,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收據、玉山商業銀行交易收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7至60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73萬7,000元,自屬有據。又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9月14日起(於111年9月13日送達,見本院卷一第643頁)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於民法第203條、第229 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3萬7,000元,及自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⒈ 108年8月17日 1,000元 玉山銀行 ⒉ 108年8月29日 5,000元 玉山銀行 ⒊ 108年8月29日 5,000元 玉山銀行 ⒋ 108年9月3日 6,000元 王道銀行 ⒌ 108年10月17日 5,000元 玉山銀行 ⒍ 108年10月21日 10,000元 玉山銀行 ⒎ 108年10月21日 10,000元 玉山銀行 ⒏ 108年10月22日 30,000元 玉山銀行 ⒐ 108年11月8日 30,000元 玉山銀行 ⒑ 108年11月26日 50,000元 玉山銀行 ⒒ 108年12月11日 50,000元 玉山銀行 ⒓ 108年12月25日 50,000元 玉山銀行 ⒔ 108年12月25日 10,000元 玉山銀行 ⒕ 108年12月31日 20,000元 玉山銀行 ⒖ 109年1月16日 15,000元 王道銀行 ⒗ 109年2月11日 50,000元 王道銀行 ⒘ 109年3月9日 45,000元 王道銀行 ⒙ 109年4月6日 50,000元 王道銀行 ⒚ 109年4月6日 50,000元 王道銀行 ⒛ 109年5月4日 1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4日 1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4日 1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5日 5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5日 2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15日 1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28日 5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5月28日 4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6月15日 15,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6月23日 15,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7月21日 10,000元 王道銀行  109年8月1日 5,000元 玉山銀行 合計:7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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