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1號
- 原告
- 佳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任
- 被告
- 何真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