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佳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陳宥任、何真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佳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 告 何真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