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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凃春生

上訴人
即被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繹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仁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孫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2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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