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潁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陳綉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吉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萬1,598元(計算式:855,903+65,695=921,5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