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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陳綉婷

  • 原告
    吉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吉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萬1,598元(計算式:855,903+65,695=921,5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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