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潁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吉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萬1,598元(計算式:855,903+65,695=921,5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