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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告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宏

兼訴訟代理

人 金鶴山企業行即劉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遲延利息部分請求自113年6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故原告應提出上開書狀繕本送達予被告2人之收件回執到院。

二、本件因上開理由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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