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進興即蕭義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雄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萬9,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