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鍊輝木業有限公司、賴國穎、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勝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鍊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穎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