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生香國際有限公司、施宗亨、劉姿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 告 生香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宗亨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 雄○○○○○○○○) 被 告 劉姿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 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