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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凃春生劉千瑜高世軒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
生香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宗亨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 雄○○○○○○○○)
被告
劉姿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 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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