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詹智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萬8,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9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萬3,660元(計算式:250980×1/3=836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