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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薛全晉

上訴人
詹智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萬8,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9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萬3,660元(計算式:250980×1/3=836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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