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新惠建設有限公司、陳燕輝、新年建設有限公司、吳枝蓮、許吉生、陳玉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視同上訴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視同上訴人 許吉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