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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政斌

上訴人
即被告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許吉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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