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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政斌

上訴人
即被告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許吉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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