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杜微、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