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沈文傑、蔡霈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霈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61萬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佳慧